海上保险合同概述标的

发布时间:2024-10-15 点击:97
1.海上保险合同概述
我国《海商法》第217条所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:保险人名称、被保险人名称、保险标的、保险价值、保险金额、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、保险期间、保险费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,一般都由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两部分组成。
2.保险标的
海上保险是财产保险,其标的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,具体包括下列各项。
(1)船舶
我国《海商法》调整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,但是用于军事的、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。船舶,包括船壳、机器和各种设备(如航行设备、操纵设备和安全设备),另外也包括船舶属具。船舶属具是指附属于船舶的器具或物品,如物料、备件、淡水和船员给养。
(2) 货物
货物不包括旅客和船员的物品,如衣物、珠宝、现金等。活牲畜和非习惯性甲板货需要在保险单中特别注明才能予以承保。
(3)船舶营运收入,包括运费、租金、旅客票款
一般来说,船东对运费和租金具有保险利益,租船人对转租运费或运费差价,或预付给船东的运费也具有保险利益。我国保险业中单独投保运费等保险的不是很多,因为在实际的船舶保险中,保险价值中可能已经考虑了运费等有关的利益。
(4)货物预期利润
尽管我国《海商法》将货物预期利润作为一种独立的保险标的,但单独投保的实际上不多。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实务中关于货物预期利润的承保一般是在cif价格的基础上加10%作为货物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,如果是不定值保险,货物的保险价值则不考虑预期利润。
(5)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
船舶灭失时,船员可能因船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遭受工资损失;在工资失去船舶优先权保护时也可能遭受损失。这样,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也可作为保险标的。
(6)对第三人的责任
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对第三人责任的种类很多,如船东对船员、旅客、装卸工人、引航员等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、船舶碰撞责任、油污及其他环境损害责任等。
(7)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、费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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